苏州工业园区怡苑环境营造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基金和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苏州工业园区怡苑环境营造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91执42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基金和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大道**汇金大厦**。
法定代表人:顾平,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胡春,该中心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怡苑环境营造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50024538D,住所,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唯亭街道春辉路**跨春工业坊**厂房div>
法定代表人:田宵明。
申请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基金和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怡苑环境营造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纠纷一案,该案(2019)苏0591行审18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定:申请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基金和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执行的《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限期缴纳决定书》(苏园公积金限缴决定[2017]14号)中责令被申请人苏州工业园区怡苑环境营造工程有限公司缴纳社会保险(公积金)270269.33元及利息13182.95元(暂计算至2018年12月13日),本院准予强制执行。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基金和公积金管理中心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9月23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工商注册登记地苏州工业园区唯亭街道春辉路5号跨春工业坊9号厂房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义务,反馈该邮件因无人签收而退信。
经查询,申请人发出的限期缴纳决定书及申请强制执行的(2019)苏0591行审18号行政裁定书均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而采用公告方式送达。
2、2020年9月24日、11月2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股权、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人名下银行账户余额微小,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予以额度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此外,反馈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2020年9月25日、11月4日,本院通过江苏省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地税、地税、银行存款等信息,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苏E×××**、苏E×××**、苏E×××**的车辆三辆。经查询,苏E×××**查无此车,本院对苏E×××**、苏E×××**两辆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从2020年10月10日至2022年10月9日止。因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未实际控制,本院暂无法处置。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2020年9月24日、11月2日,本院向苏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反馈查无不动产信息。
5、2020年10月16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其法定代表人田宵明限制高消费。
6、经查询关联案件,有其他涉及被执行人为苏州工业园区怡苑环境营造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案件,因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7、2020年11月,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特别提示:申请执行人应在上述财产的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申请续封,否则将承担未续封的法律后果。
本案执行标的为283452.28元,现已执行到位0元,剩余标的283452.28元暂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俊审判员牛军
审判员 陈     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顾     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