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怡苑环境营造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基金和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苏州工业园区怡苑环境营造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苏0591行审18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基金和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大道东123号汇金大厦2楼。

法定代表人顾平,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胡春,该中心工作人员。

被申请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怡苑环境营造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唯亭镇春辉路5号跨春工业坊9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田霄明。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基金和公积金管理中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限期缴纳决定书》(苏园公积金限缴决定[2017]14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基金和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17年12月11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作出《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限期缴纳决定书》(苏园公积金限缴决定[2017]14号),决定书载明:被申请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怡苑环境营造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时缴纳已申报的2014年9月至2015年11月、2016年1月至2017年2月、2017年4月至2017年11月的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共计270269.3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及《关于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补缴的处理意见》的规定,决定责令苏州工业园区怡苑环境营造工程有限公司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一次性将欠缴的社会保险(公积金)及相应利息缴纳完毕。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执行人提交了申报欠缴社保(公积金)明细、补缴利息计算说明、催缴通知书、限期缴纳决定书、强制征缴事先催告书及送达公告等材料。

因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及时履行,亦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故申请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向本院申请执行苏州工业园区怡苑环境营造工程有限公司所欠社会保险(公积金)270269.33元及利息13182.95元(暂计算至2018年12月13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其限期被申请执行人缴纳社会保险(公积金)及利息有足够的事实依据,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基金和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执行的《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限期缴纳决定书》(苏园公积金限缴决定[2017]14号)中责令被申请人苏州工业园区怡苑环境营造工程有限公司缴纳社会保险(公积金)270269.33元及利息13182.95元(暂计算至2018年12月13日),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冬青

人民陪审员  金小英

人民陪审员  王宏荣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朱慧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