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0591执459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4月27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
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怡苑环境营造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002453-8,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唯亭街道春辉路5号跨春工业坊9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田霄明。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怡苑环境营造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作出的(2016)苏0591民初117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苏州工业园区怡苑环境营造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货款22795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227950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6年12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2月6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7年12月11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怡苑环境营造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反馈因收件地址查无此单位均退信。
经阅卷,本案审理阶段,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判决书亦系公告送达。
2、2017年12月,2018年4月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怡苑环境营造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
经查: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怡苑环境营造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有苏E×××××、苏E×××××、苏E×××××汽车三辆,本院已经查封(本案查封期限2017年12月22日至2019年12月21日),但因车辆下落不明,未能扣押到位,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车辆下落。
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3、2017年12月,本院通过江苏省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怡苑环境营造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4、2017年12月,本院向苏州市区各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怡苑环境营造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5、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怡苑环境营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现下落不明,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已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
6、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233270元,实际执结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23327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延杰
审 判 员 牛 军
代理审判员 殷 明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朱 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