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安喆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苏州企航投资有限公司、湖南安喆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5民初6919号之二
申请人:苏州企航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双凤镇204国道钢材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595558432M。
法定代表人:林春燕。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朋弟,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湖南安喆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友谊路528号万兴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673568143D。
法定代表人:戴婷。
被申请人:湖南安喆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浦工业区奉浦大道111号7楼296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MA1HQ21G9F。
负责人:徐辉。
申请人苏州企航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安喆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湖南安喆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安喆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湖南安喆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名下价值25万元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徐 澄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徐瑜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