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安喆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线缆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安喆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宁乡分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03执保147号
申请人**线缆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贾家口镇黄儿营西村,联系方式185××××8833。
法定代表人孙雄江
被申请人湖南安喆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宁乡分公司,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夏铎铺镇香山新村16组
法定代表人黄屹
被申请人湖南安喆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友谊路528号万兴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戴婷
本院在审理申请的财产保全一案中,于202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安喆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宁乡分公司、湖南安喆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名下银行存款606858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定的执行。
执行员  彭焰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冯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