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安喆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省永盛电力器材有限公司、湖南安喆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81民初6032号之一
原告:湖南省永盛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阳大道2618号。
法定代表人:彭正权,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曾邵龙,湖南瀛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安喆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友谊路528号万兴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戴婷,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福建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六一中路93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成,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汝城分公司,住所地汝城县城关镇文华路3号。
负责人:彭国兵。
委托代理人:李志仁,该公司法务。
委托代理人:朱水源,湖南为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欧阳付全,男,196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郴州市汝城县。
被告:***,男,198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郴州市桂东县。
被告:李帮飞,男,198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郴州市临武县。
被告:何汝德,男,198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郴州市汝城县。
被告:严满林,男,196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郴州市汝城县。
第三人:湖南宏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井湾路20号。
法定代表人:梅景玮,职务:总经理。
原告湖南省永盛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安喆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福建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汝城分公司、欧阳付全、***、李帮飞、何汝德、严满林及第三人湖南宏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甘  亚  平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谭  安  琪
书 记 员 谭安琪(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