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安喆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重**玥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安喆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8民初496号 原告:重**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二塘路79号3幢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5YR3HL2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特别授权),重庆***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安喆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路528号万兴大厦2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673568143D。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安喆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玥科技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玥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557元,减半收取3778.5元,保全费2605元,公告费260元,以上共计6643.5元,由原告重**玥科技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审 判 员  王 冲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