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5民初6919号之一
原告:苏州企航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204国道钢材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595558432M。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南安喆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路528号万兴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673568143D。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南安喆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浦工业区奉浦大道111号7楼296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MA1HQ21G9F。
负责人:**。
原告苏州企航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安喆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湖南安喆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企航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86元,减半收取2493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合计4263元,由原告苏州企航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 澄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