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益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阜新市太平区聚鑫财租赁站、阜新益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904执5号

申请执行人阜新市太平区聚鑫财租赁站,地址阜新市太平区。

经营者周树山,男,现住阜新市太平区。

被执行人阜新益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通,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住址:沈阳市和平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阜新市太平区聚鑫财租赁站与被执行人阜新益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被执行人阜新益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本院已冻结;经线下传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无金融理财型产品、无收益类保险、无股息红利。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现已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辽0904执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高 岩

执行员 孙晓辉

执行员 聂 森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 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