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902民初2476号
原告:酒泉德坤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祁连路北侧(原屠宰场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2MA742RJ254。
法定代表人:张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某,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酒泉市泓坤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北环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0784044860T
法定代表人:李某,公司经理。
原告酒泉德坤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酒泉市泓坤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2021年4月27日,原告酒泉德坤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酒泉德坤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353元,由原告酒泉德坤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 蓉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文静
书记员 戚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