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922执1320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酒泉市泓坤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北环西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0784044860T。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酒泉市泓坤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依据(2022)甘0922民初911号民事调解书,***、酒泉市泓坤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应交纳案件款194684元,执行费2820元,合计197504元。因被执行人***、酒泉市泓坤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酒泉市泓坤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97504元,银行存款不足清偿的,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房产、土地使用权、汽车、股权、设备等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 欢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