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金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平德泷房地产开发公司,四平市尔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四西民初字第370号
原告***,现住四平市铁西区。
委托代理人林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平市金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四平市金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师。
被告四平市德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辅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胆诉被告四平市金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平市德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判决宣判前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403元,减半收取1420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曲献
人民陪审员XX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