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昌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昌政自来水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昌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荆门市昌政商贸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撤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804民初221号
原告:**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兴盛路188号国贸大厦8楼A-898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北昌政自来水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虎牙关大道53号1幢。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北昌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虎牙关大道5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荆门市昌政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虎牙关大道53号一楼门面。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荆门市人,住荆门市东宝区。
被告:**,女,荆门市人,住荆门市掇刀区。
原告**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昌政自来水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昌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荆门市昌政商贸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原告**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案件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熊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