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昌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人湖北昌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荆门宜洋置业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804财保84号
申请人:湖北昌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掇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728319452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荆门宜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550697383D。
申请人湖北昌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荆门宜洋置业有限公司享有使用权的位于荆门市掇刀区的土地。申请人湖北昌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昌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荆门宜洋置业有限公司享有使用权的位于荆门市掇刀区的土地。查封期限为三年。
上述查封的土地在查封期间交由被申请人保管、使用,但不得转移、变卖或设定他项权利等。
案件申请费由申请人湖北昌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