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昌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人湖北昌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荆门宜洋置业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0804执保84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昌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掇刀区虎牙关大道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728319452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荆门宜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高新区?掇刀区兴隆大道2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550697383D。
申请人湖北昌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荆门宜洋置业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已作出(2017)鄂0804财保84号民事裁定,并将该财产保全案件移送执行,经审查,该移送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荆门宜洋置业有限公司享有使用权的位于荆门市掇刀区的土地。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执行员*勇

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