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昌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人湖北昌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荆门宜洋置业有限公司、荆门宜洋汽车后市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804执524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昌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荆门宜洋置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荆门宜洋汽车后市场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湖北昌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荆门宜洋置业有限公司、荆门宜洋汽车后市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荆门宜洋置业有限公司、荆门宜洋汽车后市场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湖北昌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137366.2元并赔偿利息,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5000元、执行费23773元,但被执行人荆门宜洋置业有限公司、荆门宜洋汽车后市场有限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荆门宜洋置业有限公司、荆门宜洋汽车后市场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
本院在银行、房产、土地、车辆管理部门调查,被执行人荆门宜洋置业有限公司、荆门宜洋汽车后市场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昌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对此予以认可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勇
审判员钱家圣
审判员罗肖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曾光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