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城通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聊城凯达保温建材有限公司、济南城通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23民初3337号
申请人:聊城凯达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茌平区信发街道办事处魏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3312722459D。
法定代表人:李静,经理。
被申请人:济南城通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名泉春晓二期工程C地块公建1-22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98858806J。
法定代表人:高柒龙,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聊城凯达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济南城通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聊城凯达保温建材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济南城通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0000元予以冻结或对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由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该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聊城凯达保温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济南城通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00000元予以冻结或对相应价值财产予以查封。
案件申请费4020元,由申请人聊城凯达保温建材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金顺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瑞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