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城通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天桥区华特筛网经销处、济南城通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5民初6439号之一
原告:天桥区华特筛网经销处,住所地济南市。
代表人:李华亮,男,1986年4月8日出生,汉族,该经销处经营者,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艳艳,山东大正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福梅,山东大正泰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济南城通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高柒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宗青,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桥区华特筛网经销处与被告济南城通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天桥区华特筛网经销处于2021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桥区华特筛网经销处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桥区华特筛网经销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2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916元,由原告天桥区华特筛网经销处负担。
审判员 郭 怡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周文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