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城通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城通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鲁01民终95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城通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通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正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济南城通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通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19)鲁0104民初23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城通工程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9)鲁0104民初2324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拖欠工资的金额认定事实不清造成错判。1.***2018年9月9日至2018年10月12日期间无视公司制度,私自旷工。一审法院无视城通工程公司提供的打卡考勤记录,推定**9月正常上班,明显的认定事实错误。公司规章制度是公司用于规范公司全体成员及公司所有经济活动的标准和规定,它是公司内部经济责任制的具体化。公司规章制度对本公司具有普遍性和强制性,任何人、任何部门都必须遵守。城通工程公司制定的公司制度是以《劳动法》为具体依据,并不违背国家相关法律条款。**的工资金额应当按照考勤记录实际上班天数进行计算。2.在每月发放工资的前夕,有公司劳资部门核对考勤制定工资表,对每一个员工所发放的工资金额进行公示,发放工资前有员工签字确认。一审法院在没有查明事实的情况下认定自2018年4月少发工资认定事实不清。而通过推定认定自2018年4月份后,**的工资为8000元明显的认定事实不清和与事实不符,从城通工程公司提供的证据来看,**并没有调资的申请,亦没有走调资的审批流程。对于公司现实的生产状况,对于加班的职工公司都会给予补助,所以**工资金额超过公司月薪并不是推定调整薪资的依据。二、一审法院认定城通工程公司支付赔偿金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作为车间主任,不尽职尽责,无视公司的规章制度,严重旷工且管理不善,造成城通工程公司原材料浪费严重,公司要求**处理并承担责任,***不来公司上班,也不来单位办理交接手续,**的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7条第2款规定,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行为不属于给予经济赔偿的情形。因此,一审法院判决给予赔偿金无事实与法律依据。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
**辩称,**在职期间兢兢业业,但是城通工程公司无故克扣**工资,**不存在管理不善以及无故旷工的行为,并且**作为厂长也不知道单位的规章制度,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城通工程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城通工程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城通工程公司支付**2018年9月份至2018年10月12日的工资数额为2145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城通工程公司无须支付**赔偿金9377.34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城通工程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城通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通置业公司)系其唯一法人股东。**于2017年12月1日入职城通工程公司,在该公司任车间主任。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17年12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试用期为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试用期工资为每月5000元,转正后工资为每月6000元。2018年3月,**转正。2018年4月**开始担任城通工程公司厂长,2018年6月后又转为车间主任。2018年10月12日后,**不再到城通工程公司工作。城通工程公司为**缴纳了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期间的社会保险。
在本次起诉前,**以城通工程公司及城通置业公司为被申请人向济南市槐荫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该委审理后,作出济槐劳人仲案【2018】65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城通工程公司与***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10月12日存在劳动关系;城通工程公司向**支付2018年9月份至10月12日工资5766.52元,支付赔偿金9377.34元,驳回了其所提出的其他仲裁请求。城通工程公司不服该裁决结果,向一审法院提起了本次诉讼。***向一审法院提起了诉讼,案号为(2019)鲁0104民初2126号。城通置业公司未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2019)鲁0104民初2126号案件中,一审法院已经对**与城通工程公司及城通置业公司的劳动争议进行了审理。经上述案件的审理,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结果为:“一、确认**与济南城通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在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10月1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济南城通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支付拖欠的工资26521.08元;三、济南城通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3800元;四、山东城通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对济南城通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在第二项、第三项判决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因此,本案中城通工程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与上述裁判结果相悖,对其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应予以支持。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驳回济南城通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城通工程公司提交的**4月份至7月份的工资发放明细表,在2018年4月份**的工资每月6000元,实际发放6670元;2018年5月份**的实发工资4360元,是由于**的失职行为给公司造成了损失,公司按照规定由**承担损失,有**签字的赔偿表予以确认,应当在工资中予以扣除;2018年6月份**实发工资7670元,在发工资时扣除**借城通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的5000元欠款;2018年7月份**实发工资7638元。**的工资从2018年5月份开始每个月工资8000元,对于2018年8、9月份工资未发放,扣减362元的社保,应该是7638元。对于城通工程公司4月、6月、7月工资发放明细以及8、9月份工资数额,**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5月份工资认为虽然对损失数额有本人签字,但对扣除工资不认可。对于城通工程公司提交公司制度,认为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规定,**的行为应按自动离职处理。**对城通工程公司提交的规章制度真实性、合法性、证明目的都不认可,认为单位的规章制度应当经过公示、并经民主程序认定。一审判决认定的其他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城通工程公司不服(2019)鲁0104民初2126号上诉案件中,本院已经对**与城通工程公司及城通置业公司的劳动争议上诉一案进行了审理。经过审理,本院作出的判决结果为:“一、确认**与济南城通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在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10月1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济南城通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拖欠的工资17031.86元;三、济南城通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3400元;四、山东城通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对济南城通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在第二项、第三项判决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因此,本案中城通工程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与上述裁判结果相悖,对其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本院不应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城通工程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济南城通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曹慧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