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784民初3907号-1
申请人:山东中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经十东路7000号汉峪金谷A1区5栋8-805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潍坊世纪天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兴安街道兴安路26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与潍坊世纪天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9)鲁0784民初3907号],经潍坊世纪天源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我院于2019年8月9日作出(2019)鲁0784民初3907号民事裁定书,对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存款进行冻结。现因该案经一审和二审法院审理,已经审结(一审判决驳回潍坊世纪开源置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维护原判),现判决已生效。申请人提交申请要求解除对其账户的冻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山东中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