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潍坊世纪天源置业有限公司、山东中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784民初3907号
申请人:潍坊世纪天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兴安街道兴安路26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中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正丰大厦。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潍坊世纪天源置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中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1275000元现金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以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中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275000元,若银行账户存款余额不足,只准存入,不准支出,直至本院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指定的冻结数额满为止;二、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9年8月9日起至2020年8月8日止。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潍坊世纪天源置业有限公司预交。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逾期,冻结的效力消灭;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