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198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潍坊世纪天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安丘市兴安街道兴安路26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艳,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山东中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正丰大厦。
法定代表人:**,经理。
再审申请人潍坊世纪天源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山东中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7民终19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潍坊世纪天源置业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焦点问题是潍坊世纪天源置业有限公司主张的电锅炉用电支出应否由山东中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因潍坊世纪天源置业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相应支出确因山东中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施工存在质量所致,原审判决对潍坊世纪天源置业有限公司的该主张不予支持,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无不当。综上,潍坊世纪天源置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潍坊世纪天源置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园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扈安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