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中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龙口市龙族永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81民初5667号
原告:山东中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济南市高新区经十东路7000号汉峪金谷A1区5栋8楼8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595238607W。
法定代表人:李洁,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明、卢居贵,山东太史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口市龙族永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龙口市港城大道6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1688287440L。
法定代表人:徐永山,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山东中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口市龙族永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一案。原告山东中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中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885元,减半收取7943元,由原告山东中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孟庆成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徐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