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鲁1524民初4508号
原告:山东中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经十东路7000号汉峪金谷A1区5栋8楼80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国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国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阿县妇***院(东阿县妇***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阿县杏林街1号。
法定代理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东阿县妇***院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雄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中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阿县妇***院(东阿县妇***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中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东阿县妇***院(东阿县妇***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中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东阿县妇***院(东阿县妇***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向原告山东中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1711459.2元;2.判令被告东阿县妇***院(东阿县妇***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向原告山东中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1711459.2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1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计算至全部支付完毕为止),至2023年11月1日暂定利息为15403元;3.判令案件受理费等费用全部由被告东阿县妇***院(东阿县妇***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月22日,我公司与东阿县妇***院(东阿县妇***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签订了采购合同,标的为东阿县妇***院妇***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新院建设项目消防及地源热泵系统空调系统(标段二),标的额共计9372438元。合同中约定付款方式为承包方开工后付5%,主要设备进场后付30%,验收合格后付40%,剩余资金在工程完工,调试完善合格、正常运行二年后一次性**。现项目标的系统已验收合格,正常运行两年有余,东阿县妇***院(东阿县妇***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仍欠我公司1711459.2元合同款未支付。我公司多次催要,被告东阿县妇***院(东阿县妇***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至今未付。
东阿县妇***院(东阿县妇***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辩称,对欠款金额无异议,但对利息支付标准有异议,我认为利息过高,要求法院予以调整。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月4日,山东中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中标东阿县妇***院东阿县妇***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新院建设项目消防及空调招标项目。
2018年1月22日,山东中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包人)与东阿县妇***院(东阿县妇***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发包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约定项目名称:东阿县妇***院东阿县妇***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新院建设项目消防及地源热泵空调招标(标段二);合同价款:9372438元;付款方式:承包方开工后付5%,主要设备进场后付30%,验收合格后付40%,剩余资金在工程完工,调试完善合格、正常运行二年后一次性**等;结算方式:经审计后据实结算等。
2021年9月15日,山东中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东阿县妇***院(东阿县妇***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出具工程竣工验收单,载明:“东阿县妇***院东阿县妇***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新院建设项目地源热泵系统空调已安装调试完毕已验收,运行正常”,东阿县妇***院(东阿县妇***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在验收单中加盖东阿县妇***院基建科专用章。
2023年2月,山东东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就东阿县妇***院东阿县妇***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新院建设项目消防及空调(标段二)出具鲁东基审字[2023]第35号审核报告,审定工程造价为:9156081.1元。
截止至2023年2月17日,东阿县妇***院(东阿县妇***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共向山东中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7444621.9元,尚欠山东中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款1711459.2元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采购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山东中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包的涉案工程已于2021年9月15日经双方验收完毕,东阿县妇***院(东阿县妇***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应于2023年9月15日**全部合同款项,其未按合同约定向山东中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款项,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山东中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要求东阿县妇***院(东阿县妇***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支付合同款1711459.2元的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山东中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主张的资金占用利息,也即逾期付款损失,本院酌定为:以1714159.2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1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息。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东阿县妇***院(东阿县妇***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中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款1711459.2元及利息(以1714159.2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1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息)。
二、驳回原告山东中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171元,由原告山东中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4元、被告东阿县妇***院(东阿县妇***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负担1014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