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源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济南顺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源达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191民初52号之一
原告:济南顺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陈士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尚义,山东华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源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表人:袁翠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文,女,198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山东源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
法定代表人:邓池良,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济南顺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源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立案。原告济南顺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顺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济南顺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013元,减半收取15506.5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20506.5元,由济南顺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严士焱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