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 # x B ;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781执233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源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袁翠萍。
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
法定代表人:邓池良。
本院依据(2017)济仲裁字第1790号调解书,在执行山东源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为34985423.40元),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
1、2018年10月30日,本院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进行全国网络总对总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理财、车辆、不动产、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
2019年1月3日,本院再次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进行全国网络总对总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理财、车辆、不动产、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
2、另经本院通过传统查控措施,分别于2019年1月29日和2019年3月26日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账户共计8802556.75元。该款已过付申请执行人山东源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3、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10月31日对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将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2019年3月26日,本院通过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相关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5、本案执行到位金额为8802556.75元。
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济仲裁字第1790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华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高 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