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历民初字第187号
原告:山东源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袁翠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俊,山东秉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超,山东秉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
法定代表人:邓池良,总经理。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山东源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诉称,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工程款19221253.01元;2、本案讼诉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分别于2010年5月15日和2012年10月20日签订两份《建筑安装工程分包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分包建设被告承建的济南市历下区燕山学校地下车库人员掩蔽及物资库工程以及济南市历下区工业园泉龙山庄居住组团金邸山庄3#--8#楼、地下车库工程。合同签订后,原告严格按照合同进行施工,前述工程分别于2013年12月31日、2013年12月12日竣工验收合格,也进行了结算。2015年2月,经双方财务人员核对,被告仍欠原告工程款共计19221253.01元。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支付事宜,被告均予以拒绝。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依法公正审理。
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称,我方同意与原告协商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山东源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本金19221253.01元及利息300000元,共计19521253.01元,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5日之前先行支付15000000元,剩余欠款4521253.01元于调解协议生效后两年内偿还;
二、如违反上述第一条的约定,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山东源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1000000元作为违约金;
三、对于第一、二条所述款项,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济南高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汉峪金谷工地所欠尾款及质保金作为担保,优先偿还。
四、案件受理费137130元,减半收取68565元,保全费5000元,由山东源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谭树杰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