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0102执2650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源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济南市历下区。
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
本院在执行山东源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上述情形,本院认为该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