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营润矿山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金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湖北营润矿山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1024民初242号
申请人:湖南金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4MA4L7LDL3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二十一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营润矿山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鄂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79878734X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湖南金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营润矿山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金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营润矿山建设有限公司55万元银行存款。申请人湖南金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已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使案件判决后得以执行,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湖北营润矿山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万元)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从执行之日起计算)。
案件申请费3270元,由申请人湖南金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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