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营润矿山建设有限公司

湖北营润矿山建设有限公司与武钢大冶铁矿劳动服务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鄂0205民初576号
原告:湖北营润矿山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泽林镇程潮路**。
法定代表人:***,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钢大冶铁矿劳动服务公司。。住所地:***山大道**
法定代表人:盛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邵瓒,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湖北营润矿山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武钢大冶铁矿劳动服务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已交付的矿山劳务费1976715.94元,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欠款全部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安全保证金、押金共计560000元;3、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接收原告开采并存放于项目现场的矿石6000余吨,并支付此批矿石劳务费;共同处理扩方采矿排废伴生的大理石及废石;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原、被告逐年签订了《大冶铁矿东采象鼻山南帮边坡挂帮及零星残矿回收攻关合同》,约定:残矿回收费用实行包干价(2011年1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为42元/吨、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为34元/吨);扩方采矿排废伴生的大理石由原告销售处理,被告按6元/吨收取管理费;废石由原告自行处理。合同签订后,原告投入资金用于筑路、购置设备、构建厂房,后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各方原因导致原告多次停产。2017年12月,因客观原因,原告再次停产,项目现场有扩方采矿伴生的部分大理石及废石未能处理,及6000余吨已开采矿石未被被告接受并支付劳务费。经结算,被告至今差欠原告已交付的矿山劳务费1976715.94元,差欠保证金、押金共计560000元。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口头辩称,原告诉请1项的金额与被告账目一致,但利息起算时间有异议。诉请2项的金额应为540000元。双方合同期已满,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原告于庭审中陈述其向被告开具增值税发票时间是2018年10月,故从次月起算利息,被告同意。庭审后,原告申请撤回诉请2项和3项,本院已准许。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1项和2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但被告拖付原告采矿劳务费,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利息)的违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武钢大冶铁矿劳动服务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北营润矿山建设有限公司采矿劳务费1976715.9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95元,由被告武钢大冶铁矿劳动服务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