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营润矿山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金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湖北营润矿山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冻结存款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陕1024执保21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金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湖南二十一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北营润矿山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鄂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南金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营润矿山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1024民初242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进行查询。现查明被执行人湖北营润矿山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分行账户XXXXXXXXXXXXXXXXXX中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湖北营润矿山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分行账户XXXXXXXXXXXXXXXXXX中的存款55万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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