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金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松滋市陈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104执185号
申请执行人***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珞瑜东路76号卧龙剑桥春天2幢2-402。
法定代表人杨春香,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松滋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松滋市新江口镇白云路326号广银翡翠城12幢1002室。
法定代表人:陈咪,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松滋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松滋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2020)鄂0104民初52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松滋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松滋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成晓锋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金丽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