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104执1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珞瑜东路76号卧龙剑桥春天2幢2-402。
法定代表人杨春香,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松滋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松滋市新江口镇白云路326号广银翡翠城12幢1002室。
法定代表人:陈咪,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松滋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鄂0104民初5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松滋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给付款164895.25元、诉讼费23552元,共计188447.25元及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进行司法查询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和限制高消费,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2020)鄂0104民初52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成晓锋
审判员 江小武
审判员 姚 伏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金丽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