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金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松滋市陈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104执1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珞瑜东路76号卧龙剑桥春天2幢2-402。
法定代表人杨春香,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松滋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松滋市新江口镇白云路326号广银翡翠城12幢1002室。
法定代表人:陈咪,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松滋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鄂0104民初5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松滋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给付款164895.25元、诉讼费23552元,共计188447.25元及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进行司法查询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和限制高消费,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2020)鄂0104民初52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成晓锋
审判员  江小武
审判员  姚 伏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金丽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