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2801执异66号
异议人(案外人):***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方金松刑事罚金一案中,案外人***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日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1日申请撤回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异议人***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审判员 王长胜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郑 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