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大桥局武汉桥梁特种技术有限公司

九江市现代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大桥局武汉桥某某种技术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92民初2538号
原告:九江市现代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城西港区港兴路88号科研楼。
法定代表人:刘洁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菲,江西亚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江西亚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铁大桥局武汉桥**种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六路97号。
法定代表人:陈炜。
原告九江市现代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大桥局武汉桥**种技术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友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九江市现代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九江市现代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江市现代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109元,由原告九江市现代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友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李思瑶
书 记 员  郑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