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大桥局武汉桥梁特种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武汉中力承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203民初4671号之一
原告:**,男,196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被告:武汉中力承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彭家岭398号第5栋综合楼众创空间0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5MA4K2EUM2T。
法定代表人:涂承立。
被告:中铁大桥局武汉桥梁特种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六路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5683790178。
法定代表人:陈炜。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武汉中力承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中铁大桥局武汉桥梁特种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2月12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5)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保全费115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汪 斌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沐先龙
书 记 员  戴 倩
附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