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127民初1158号
原告:***申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汉阳人信汇第6幢23层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567913731XN。
法定代表人:周立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湖北卓创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大桥局武汉桥**种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六路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5683790178。
法定代表人:陈炜,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申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大桥局武汉桥**种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500元,减半收取3250元,由***申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吉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丹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