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大桥局武汉桥梁特种技术有限公司

**、***等与中铁大桥局武汉桥**种技术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05民初1800号
原告:**,女,198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
原告:***,男,198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继业,系湖北国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铁大桥局武汉桥**种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六路97号。
法定代表人:陈炜,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行,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观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317号。
法定代表人:夏蕊珠,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磊,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思均,系湖北晶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诉被告中铁大桥局武汉桥**种技术有限公司、武汉观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2021年3月15日,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中铁大桥局武汉桥**种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同年3月30日,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武汉观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 娇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冯少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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