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05民初13775号之二
原告:****钢模板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和**6幢1**12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段(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铁大桥局武汉桥**种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技术开发区高新六路9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钢模板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大桥局武汉桥**种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9日立案。现原告****钢模板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钢模板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钢模板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400元,保全费3020元,均由原告****钢模板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