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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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902民初1753号之一
原告:舟山骏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定沈路620号25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汇业(浙江自贸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财富广场3幢12B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民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舟山温商商贸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港航路128号中浪国际大厦D座701室江海科创35号。
法定代表人:楮德康,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震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震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舟山骏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舟山温商商贸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舟山骏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舟山骏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舟山骏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50元,由原告舟山骏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李旱女
二○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