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凌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04执221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济阳县新市镇新华路1号新市镇人民政府办公楼2号楼207室。
法定代表人:孙裕勇。
被执行人:***,男性,汉族,1955年10月1日出生,住济南市槐荫区。
申请人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104民初27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车辆、对外投资、银行存款等财产状况,查明: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账户,查封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9月20日起至2022年9月19日止(请查封到期前一个月向本院提交续封申请)。在冻结的账户里扣划回5476.22元。此外,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线索,已将查明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至本案法律义务履行完毕。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其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鲁0104执221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善超
审判员  宗赤军
审判员  王 锋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柏金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