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民终742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孙裕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以宝,山东明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培信,山东鲁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新博建设有限公司(原桓台县荆家镇后孙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
法定代表人:王心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宏博,上海市海华永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修谱,山东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省齐龙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史仍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友红,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卫东,上海锦天城(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新博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博公司)、山东省齐龙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齐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1)鲁0103民初24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焦点包括:一、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付款主体如何认定;二、施工范围及工程价款如何确定。关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付款主体问题,一审对此并未进行审查和认定,系认定事实不清。关于施工范围问题,双方对**公司实际施工范围包括地下车库、超市主体结构及物业楼工程项目并无争议,争议在于地下车库装饰及地下车库、超市安装两部分工程。案涉工程经招投标程序后,**公司与齐龙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明确约定施工范围包括涉案工程的土建、安装、装饰及配套工程。为证明上述争议工程系由其施工,**公司提交了由新博公司工作人员签章的5份结算报告、由新博公司及建设单位签章的工程签证单、由审计单位济南建诚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盖章的《建苑花园地下车库、超市结算(装饰及安装部分)审计报告》、案外人济南安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相关装饰、安装工程的付款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齐龙公司虽主张上述争议工程系由其他单位进行施工,但并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实。在此情况下,一审以现有证据尚不能证明争议工程系由**公司实际施工,系认定事实不清。关于工程造价问题,**公司提交的其单方委托的结算报告并不能作为认定工程价款的依据,一审对该结算报告的证明效力不予采信正确,但在未向**公司释明是否申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情况下,一审直接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公司的诉讼主张,该处理欠妥。二审中,**公司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要求对涉案工程进行司法鉴定。鉴于此,本案应当在查清实际施工内容的基础上,进一步查明涉案工程造价,必要时应通过司法鉴定的方式予以确定。同时,济南安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本案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应当追加为当事人参加诉讼。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1)鲁0103民初248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4385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黄宏伟
审 判 员 李莎莎
审 判 员 焦玉兴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乔 馨
书 记 员 李在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