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滨州市环氧镁置业有限公司、刁泽进、山东凌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9日以取证困难,诉讼成本过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滨州市环氧镁置业有限公司、刁泽进、山东凌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滨州市环氧镁置业有限公司、刁泽进、山东凌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0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