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泓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苍南县腾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温州市泓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苍南县腾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温州市泓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5-12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327执133号
申请执行人:苍南县腾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温州市泓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苍民初字第4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01月0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苍南县腾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州市泓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温州市泓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当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温州市泓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纳执行款144339.22元;二、负担本案诉讼费1590元,申请执行费2065.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温州市泓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温州市泓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已冻结被执行人帐户并查封了被执行人温州市泓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苍南县灵溪镇鑫和景园1-2幢102室房产。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帐户已冻结,并查封了被执行人温州市泓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苍南县灵溪镇鑫和景园1-2幢102室房产,因处置该房产需时较长。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财产查询回执、执行裁定书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被执行人房产处置完毕后,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浙0327执13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