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泓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严华要、***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7-05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327执1575号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泓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严华要。
被执行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苍商初字第014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03月2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州市泓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严华要、***追偿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04月11日向被执行人严华要、***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当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严华要、***交纳执行款107600.64元及利息损失;二、负担案件受理费1124元,执行费151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苍南县灵溪镇鑫和锦园2幢2302室房产已被本院查封,并且经三次公开拍卖,因未到保留价而导致流拍,暂时无法处置。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严华要、***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严华要、***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也无其他房产、车辆登记信息。
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回执、走访笔录、案件执行情况告知书、网拍未成交情况说明书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的房产暂时无法处置,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温州市泓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严华要、***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浙0327执157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池长该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谢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