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泓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严华要、***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8-27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温苍商初字第1086号
原告:温州市泓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任城晖,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严华要。
被告:***。
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
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泓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严华要、***、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温州市泓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收到预交受理费通知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的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林小巧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