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海沃吉根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诉被告某某、山东海沃吉根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12民初4139号
原告:***,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山东华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
被告:山东海沃吉根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山东海沃吉根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7月17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080元,减半收取2354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