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402民初字2674号
原告:申彦军,男,1970年1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军,邯郸市邯山区明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北兆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邯山区滏河大街288号,(市场内C座5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792698020T。
被告:**,男,196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
被告:***,女,196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
原告申彦军诉被告河北兆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苗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彦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彦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8604元,减半收取计4302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