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兆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顾某某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冀0427执102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12月12日出生,福建省建瓯市人。
申请执行人顾**、***等76人。
被执行人河北兆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新兴大街101号。
法定代表人:苗海,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邯郸市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马头镇107国道与马峰路交叉口金马路向北500米泰丰小区。
法定代表人:戴景前,该公司执行董事。
一、申请执行人***、***、索军永等76人与被执行人河北兆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邯郸市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马头生态工业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月7日作出的(2015)邯马城劳裁字第007号仲裁决定书,确定被执行人河北兆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支付76名农民工工资952679元;邯郸市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76名农民工工资952679元;河北兆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支付76名农民工一倍工资952679元;邯郸市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76名农民工一倍工资952679元。本院于2017年11月13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1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在通知期限内履行义务。本院于2017年11月14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河北省网络查控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曾到被执行人河北兆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邯郸市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基层组织调查,查知被执行人河北兆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邯郸市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土地及房产信息。本院于2017年12月16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向基层组织了解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河北兆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邯郸市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河北兆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邯郸市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法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务。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8年1月21日和2018年8月20日通过谈话的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河北兆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邯郸市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认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381.0716万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邯马城劳裁字第007号仲裁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