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振昊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振昊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浙绍辖终字第2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振昊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上诉人浙江振昊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上虞区人民法院(2014)绍虞商初字第8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上诉人认为双方合同第六条约定属于约定不明确,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管辖。故请求将本案移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购货方为浙江振昊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供货方为***签订的《石材供货合同》中第六条解决违约的办法:如有一方违约在双方不能协商解决的前提下,双方均可向原告公司所在地法院依法提起诉讼。该约定并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有效。***住所地在绍兴市上虞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其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寿贇